要买房的注意!可转让/可继承!上海这类房子多区已开始申请!

2023-02-21
来源:上海发布

注意!

上海目前已经有14个区发布

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受理的通知

其中崇明区、金山区、宝山区

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

今天(2月20日)开始申请

哪些人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可以转让或回购吗?

可以继承吗?

赶紧看↓



上海多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受理
今日(2月20日)开始



崇明区: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7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金山区: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双休日及国定假日受理工作由各镇、街道、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宝山区:

本批次受理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3月15日(8:30—11:00、13:30—16:00,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嘉定区:

嘉定区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0日同步开展本市户籍第十批次、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松江区:

松江区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1日同步开展本市户籍第十批次、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青浦区: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7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01
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02
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常见问题解答


家庭单位申请是指夫妻和孩子吗?
包括父母吗?



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


申请家庭可以购买什么房型的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家庭可购买的房型主要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确定,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具体如下: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在上述供应标准的基础上,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
核算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1、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对象人员减少情况如何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镇)或者区住房保障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提出申请至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房资格,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7、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取得本市户籍,并取得所购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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