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1日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征收打点的细则,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曩昔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上海市公布颁发自1月28日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较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依照上海市地税局此次公布的细则,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构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依照细则,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陈述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根据,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哀求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供应)等质料。
购房人提交质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付出《原有住房动静查询哀求表》,向房屋状况动静部门查询原有住房环境,并将得到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供应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事变日内,依照稽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打点、建设交通、筹划河山本钱、公安、民政、人力本钱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供应的有关动静。
此外,纳税人该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不决时足额缴纳的,过时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